跳转到主要内容

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2018-04-25

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试行)

20165月)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制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一、遴选方式

导师遴选分为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审核两个环节。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学校制定并公布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根据该条件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完成当年新任职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二)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1.学校制定并公布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每年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需要和当年学校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具有当年招生资格的具体条件和审核方案,报研究生院公示、备案。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根据已报备的招生条件和审核方案完成当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进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时,应同时对已具有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凡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如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对情节严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任职资格申请,并提请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遴选条件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申请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应为我校正式编制教学(含附属医院的医疗和研究)系列人员,在所申请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内形成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违反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博士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认定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1)当年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内主持过国家级面上及以上项目。

2.硕士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认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学位,近3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具备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

(2)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含10人);

(3)退休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

(4)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以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具体科研成果、研究项目及科研经费等招生条件的认定,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当年招生资格审核方案中确定的要求执行;

(5)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导师,还应同时具有主任医师资格,原则上应在临床医疗岗位工作,承担临床应用研究项目,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良好

的实习实践活动条件和指导。

2.硕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具备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

(2)指导的在校学术型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含10人);

(3)退休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

(4)应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硕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具体科研成果、研究项目及科研经费等招生条件,依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当年招生资格审核方案中确定的要求执行;

(5)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导师,原则上应承担实际应用研究项目,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践活动条件和指导。指导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还应同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原则上应在临床医疗岗位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1.校内人员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1)新任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每年上半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各研究

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或履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审议机构”)根据学校制定的导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每位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1个学科、专业的导师任职资格。

(2)跨、转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

每年上半年,在开展新任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进行已具有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跨、转学科、专业任职资格的认定,其中跨学科、专业任职资格认定只限于新设置的学

科、专业。申请人需已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硕士)生,每次只能申请跨、转1个学科、专业。

2.校外兼职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1)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与我校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密切稳定的研究合作、已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的有关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根据我校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在每年开展校内人员任职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认定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任期一般3至7年。

(2)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

学校仅面向各附属临床医院的基地和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人员认定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序与校内导师相同,任期一般2至5年。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每年上半年,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在学校规定的招生基本条件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具体条件和审核方案,对已认定导师任职资格、申请招生者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列入下一年的招生简章。

四、申诉及异议处理

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公示期内,申请人认为对其本人的申请审核存在不公或者错误的,可向本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实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若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还应负责公示期内的其他异议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应报研究生院备案。对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对其导师资格的认定和招生资格的审核,3年内不接受申请。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不实审核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五、其他

(一)研究生导师退休事项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