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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2018-04-25

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2016年7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方向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体招生学科方向详见当年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方式有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方向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复试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和当年学校复试录取工作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 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学校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

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 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的硕士生招生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院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 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院系的研究生办公室(科),负责本单位硕士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类别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向院系下达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硕士生招生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含国家专项计划)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第十五条 非定向就业硕士生,按规定须将人事档案迁移来我校,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十六条 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除外) 硕士生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学校,在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十七条 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 硕士生,有关人事档案及就业等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身心健康。

(二)学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当年9月1日

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往届生);

3.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报考。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不少于4年,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工作不少于2年,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

(三)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考生所在单位同意报考并作为本单位定向就业培养。

第二十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所在学校确认免试资格,并获得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 注册报名资格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我校不接受学生在我校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 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对考生的工作年限等具体要求和临床医学专业(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 对考生的特殊要求详见当年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免试研究生不需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具体办法见教育部报名网站和学校当年的硕士生招生章程。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入学考试的初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考试科目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命题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初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设置,每个一级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科目数原则上均为1门。对于涵盖招生学科方向较多的一级学科,因个别招生学科方向的特殊性,专业基础课可按招生学科方向命题,但须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单独设置。

第二十八条 初试科目中,各科的考试时间和满分值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详见当年招生章程。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九条 所有拟录取的硕士生(含免试生) 均应通过复试。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报名考试情况及招生计划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原则上初试成绩须达到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申请调剂复试和破格复试。

调剂复试:合格生源不足的招生院系可向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调剂复试的申请,具体调剂要求见当年的录取工作文件。

破格复试:合格生源不足的招生院系,可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破格复试申请,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允许少数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要求的考生破格复试。

第三十二条 招生院系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学籍学历验证报告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三条 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安排,体检须在学校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复试工作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和当年学校复试录取工作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院系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五条 招生院系须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须按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择优确定。

第三十七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不能调剂到专项计划外录取。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未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政审不合格;

(三)体检不合格;

(四)提供不实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九条 拟录取的考生应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第四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招生院系和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四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原则上将被取消录取、入学资格。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二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生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和招生院系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 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 等信息。拟录取名单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报名、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考生(含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硕士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招生管理办法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