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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章程

2023-10-20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章程

 

序 言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以下简称医院)成立于2016年5月22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山大学共同建设,并于2018年5月11日开业运营。医院是深圳市综合类市级医疗中心之一,是中山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第七临床学院。

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以“树中大情怀、建世界名院”为使命,努力建成立足深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辐射东南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医学人文和智慧化为特色的开放式、综合性、研究型教学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山大学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山大学共建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协议》和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简称中山七院,英文名为The Seventh Affiliated Hospital (Shenzhen), Sun Yat-sen University。

医院执业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圳园路628号。医院网址为www.sysush.com

第三条  医院举办主体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条  医院性质。

医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属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在深圳市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五条  管理体制。

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深圳市人民政府所有,由中山大学负责运营管理,纳入中山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体系。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医院党委接受中山大学党委领导和深圳市委卫生工委指导。

第六条  功能定位。

医院是深圳市市级医疗中心,定位为建设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应急与灾难医学中心、国家级保健中心,以提高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水平、推动医教研管产协同发展为目标,承担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高水平基础医学研究与临床研究、成果转化、重大疾病防治、保健康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应急与灾难救治等任务,提供疾病诊治、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管理等服务,开展相关医学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活动。

第七条  医院宗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为根本”的宗旨,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办院方向,以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引领医学事业发展为中心,不断创新、追求卓越,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温暖的诊疗服务。

第八条  医院文化。

医院以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以人为本、以医为本,弘扬医学人文精神,秉承“树中大情怀,建世界院”的使命,传承中山大学“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学风,树立“让党和政府满意、让老百姓满意、让员工满意”的核心价值观,调动员工向心力、凝聚力,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建设一流的研究型高水平医院,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和精神文化动力。

院训:崇德、求是、传承、超越。

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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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徽主体造型传承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徽形象,标明医院的历史渊源。主体造型由“中”“山”两字的基本造型变化而来,融合了人的形象,既标明了中山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的身份,又体现了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人体形象寓意医院融医疗、教学、科研和人文管理于一整体,四位一体、缺一不可,身干代表以医疗为中心,左右双臂代表教学和科研,环抱医疗、服从服务于临床,成为支撑医疗腾飞发展的双翅,上方的头部圆点代表医院运营中枢——人文管理,统筹管理并服务于医教研;中间缠绕着的“S”,代表“Shenzhen”“Seven”“Sun Yat-sen”和象征医学的蛇杖形象;盾牌造型则体现了守护人民健康的办院宗旨;“2016”标明了建院时间。

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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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景:努力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以医学人文和智慧化为特色的开放式、综合性、研究型教学医院。

发展目标:建设成为深圳地区临床专科门类最齐全、诊疗技术最先进、高层次医护人员最多、医德医风最好的三级甲等医院。

 

第二章  医院举办主体和运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协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对医院的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行使医院的所有权、举办权等相关权利。主要权责如下:

(一)审核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偿付等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建立健全医院运营管理、监督评价和补偿机制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运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中山大学作为医院运营主体,主要权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法律法规,负责医院运营管理事务。

(二)组建和管理医院团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用、考核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中院长提名人选须报市校联席会议审定。按直属附属医院统一标准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领导班子的任免、奖惩等挂钩。

(三)将医院纳入中山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管理体系,为医院提供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支持,确保医院按协议约定实现医院建设目标。

(四)引入中山大学相关专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以及相关学科团队,创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学科;为医院培养临床型、科研型高层次医学人才。

(五)根据党章党规,领导、组织、监督医院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医院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五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中山大学、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管理等服务;承担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任务,负责区域急危重症、疑难病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以及技术培训指导,具备跨区域辐射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健康服务等能力。

(三)承担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公共卫生以及卫生应急等公益性活动或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承担国家、省、市保健任务。探索治疗-康复新模式。

(五)提供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为有需求的人士提供特需医疗保健服务。

(六)承担医学本科生、研究生的临床教学任务,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以及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八)建设医学科研平台、科研转化中心和科研大数据中心,开展实验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学工程研究、医学人文研究等医学科学研究和医院管理研究,推动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和新方法的开发、应用和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

(九)建设智慧型医院,建立高度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运营、服务体系。

(十)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关系,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十一)及时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重要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二)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加强医德医风、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医院内设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山大学的共建协议设置。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选拔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党委述职。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医院院长、副院长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山大学的共建协议进行设置。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

医院院长、副院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干部选拔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制订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管理运行、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四)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制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医院资产,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筹措办院资金。

(五)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六)发布或授权发布医院相关信息。

(七)每年向医院党委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党纪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建设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三)对医院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医院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七)受理医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做好医院党员权利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选拔和纪委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除纪委书记外,其他纪委委员不得与同级党委委员交叉任职。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等事项,由中山大学党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一)医院设总会计师,由中山大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

(二)医院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享受医院领导班子副职薪酬待遇。

(三)医院总会计师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相关制度制定、经济分析,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务、紧急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医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医院建立健全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明确各自决策的具体事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决策事项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规划,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方案;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专业委员会等医疗、教学、科研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医院所有财经制度、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审计工作计划,各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医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境内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社会捐赠;其他事关医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 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等人选推荐。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深入沟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对于党委会会议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

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 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医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应当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医院党委其他成员和议题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分歧,院长决定另行讨论的,可以由相关会议成员在会后对该议题作进一步协商研究、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重新上会讨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根据议题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以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和教学科研机构。

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院结合工作实际,设立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群团办公室,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群团日常事务,党委办公室承担组织、宣传、统战、保密、文化建设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三十四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

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用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换届。

第三十六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

各科室(部门)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凡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职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讨论,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的组成、运行和议事规则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院各级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其成员应按照文明服务、准确规范、尽责高效的原则和医院相关制度要求为医疗、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服务。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与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医院设立人事薪酬、绩效评价、预算财经、内部审计等管理委员会,提高医院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和经济运行管理的科学性、专业性、规范性。

医院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护理、管理、价格、信息、教育、科研、药事、器械、装备、耗材、伦理、院感、病案、技术应用、用血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会议审定,由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医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医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医院改革措施、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医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医院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医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医院与医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

对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医院应在3个月以内答复。

 

第五节  其他机构

第四十一条  医院经举办主体、有关部门和中山大学批准,依法与其他医院、科研机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医、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二条  由医院举办、投资的或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医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医院职工

第四十三条  医院职工是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在核定的人员总额内自主设置工作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医院与所有聘用职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医院根据合同确认医院职工身份,依法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解聘等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四十六条  医院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条件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院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从业,优质服务,科学施治(施政),不得收受“红包”、“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终身学习,精益求精,团结协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八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职工守则,对职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

医院全体职工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医院建立职工考评制度,对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聘用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医院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确立“让员工体现价值,获得有尊严的收入”的薪酬目标,按照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医院党委会会议审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医院职工实行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可结合医院实际,按相关规定建立年金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制度。同时,利用去编制化政策建立灵活机制,聘任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返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五十三条  非本院职工在医院从事医疗、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来源收入。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五条  医院执行深圳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内部审计等制度。

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医院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深圳市非营利医疗机构收费价格标准。医院开展的新技术、特色诊疗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申请收费项目及定价,执行相应的收费价格。

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自主定价。

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七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职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八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职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和运营信息上传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建立以患者为中心、高效、便捷的智慧型医院。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医院和患者数据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六十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院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始终把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建设人文医院,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人文科研、教学和实践,建设临床医学人文研究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设置安宁疗护病房,创办临床医学人文期刊,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临床医学人文规范和标准,建成有温度的人文医院。

(五)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六)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六十二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与评价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六十四条  教育部门、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

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

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六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院。

(一)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三)定期开展患者与职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不断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六十七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总监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教学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将人才培养作为重要职能之一。遵循“加强基础、促进交叉、尊重选择、卓越教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探索新医科培养模式,为深圳培养与临床诊疗紧密衔接的医学领军人才与后备人才。

第七十条  医院依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设置教研室、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教师队伍建设是医院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工程。医院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按照中山大学相关要求实施师资准入管理,建立满足人才培养的基础、临床师资队伍;设置相关职称和岗位评聘的教学要求,组织和支持各类人员申报教学职称,支持教师队伍职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医院构建涵盖决策、执行、监控、反馈等环节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将教学工作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十三条  医院提供满足教学要求和学生成长的基础设施、配套生活设施,将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年度教学经费投入临床教学,确保课程计划得以实施,创建安全完善的学习环境。

 

第九章  科研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坚持医教研协同发展,以临床问题为导向,发挥科研引领作用,建立源于临床、服务临床的科研体系。按照中山大学、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医院科研管理制度,推动医院科研工作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发挥学术组织在医院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学科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医院科技影响力。

第七十五条  医院按照不低于医院业务收入4%的比例设定每年科研投入经费。加强基础实验平台建设,不断拓展科研合作空间,推进医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提高科研平台使用效率,为医院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应用研究、转化研究在内的科技创新全链条研究体系,促进学术水平整体提升。激发医务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活动,保障成果完成人合法权益,对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进“让员工体现价值,获得有尊严的收入”落实落地。

第七十六条  医院围绕医院学科和科技发展目标,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专职科研人员比例占医院全体职工总数达10%以上。注重研究梯队建设,积极培育创新研究团队,创新科技人才管理及服务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医学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为医院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十七条  医院健全专职科研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将科研业绩作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奖惩机制,充分激发医学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第七十八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落实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在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推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等有效协同。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注重科学精神塑造与科研诚信维护,教育和鼓励科研人员坚守学术本性,促进医院科学研究事业健康高水平发展。

 

第十章  医院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有关标准统一规划和准入,落实功能定位,持续提高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第八十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二)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四)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岗位)奖励与处罚机制。

第八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团化采购制度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五)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八十四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用、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十五条  医院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通报医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物资招标采购等信息,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章  医院社会责任

第八十六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公司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医院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医保、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医院按规定参加医疗服务收付费制度改革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

第八十七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八十八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参与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第八十九条  医院不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动议由以下机构提出:

(一)职工代表大会三个以上代表团(组)联合。

(二)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三)五个以上内设机构(包括临床及医技科室、教学科研机构、职能部门)联合。

    (四)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联名。

提出章程修订动议的机构应当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修订案建议稿。

院长办公会议自收到修订案建议稿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议,确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后,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表决同意后,正式启动章程修订程序;党委会会议表决不同意的,一年内不再受理相同的修订动议。

第九十二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综合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章程修订草案进行完善,提交党委会会议审定。

(五)提交中山大学审核。

(六)报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

(七)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2年7月11日经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