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科发[2003]1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深圳市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医学会、市医学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自1999年颁布以来,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满足卫生技术人员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我们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订了《深圳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1、深圳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深圳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认可办法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涵的界定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处于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2、项目处于本学科市内领先水平;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获厅(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7、市级医学类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
8、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办的各类医疗卫生及相关科学专业学习班。
9、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的各类技术训练班和专业进修班。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内容符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界定的内涵;
2、授课教师以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为主,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懂得讲课艺术;
3、理论课有与讲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实践性教学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的机会。
4、在每年集中申报时间以外,如确需临时申报的项目,除上述条件外,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主讲的项目;
(2)、国家级学术期刊主编以上人员主讲的项目;
(3)、海外留学归来的博士或教授主讲的项目;
(4)、其它和上述主讲人水平相当的专家主讲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
拟举办单位直接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
市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可通过市级学会申报。
市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拟举办的学术会议需提出计划,与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起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按市级学术会议授分。
2、申报表的填写
申请者需填写《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可从市卫生局的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szhealth.gov.cn,申报表一式两份,由主办单位盖章。
3、受理项目申报的机构
为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
4、申报时间
每年的市级项目申报分两次进行,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上半年的项目,每年5月底以前申报下半年的项目,逾期延至下一次申报。
5、如确需临时申报者需符合临时项目所要求的条件。
(三)、审批机构与程序:
1、审批机构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机构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包括内科专业组、外科专业组、妇科专业组、产科专业组等二十个学科组的“深圳市医学科技暨教育项目评审委员会”。其职能是:审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选拔优秀市级项目向省继教委推荐国家级及省级项目;推荐优秀文字、声像教材;研究相关学科继续教育的发展计划等。
2、审批程序
申报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由“深圳市医学科技暨教育项目评审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四)、项目公布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可的次年上半年、6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可的下半年市级继教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市公布,并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
市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的学术会议一并公布。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的发放
获得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举办项目开始后,凭会议通知、学员签到册、举办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教材、日程安排(举办时间在一天以上者)、考试试题(需考核项目)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学分证。领取时需缴纳学分证工本费。
四、附则
1、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4、中医类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办法按中医类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粤继医教[2002]6号),特制订本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二)、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其它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即要求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脱产15天(不足一天者以累计6学时计一天)。
-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
人员类别 | 每年度学分总分(包括Ⅰ、Ⅱ类) | Ⅰ类学分(5年累计) | Ⅱ类学分(每年度计分) | ||
达标标准 | 备注 | ||||
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 | 镇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暂不作规定 |
|
|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 ≥15学分 | |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5学分 |
| ≥15学分 | |
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 | 25学分 | ≥25学分 | 其中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8学分 | ≥15学分 | |
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 镇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暂不作规定 |
|
|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20学分 |
| ≥15学分 | |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30学分 |
| ≥15学分 | |
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 | 25学分 | ≥50学分 | 其中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 ≥15学分 |
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计计算,Ⅱ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 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2)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3)、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等。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3、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等)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提交相关考核方案,经指定机构(或部门)考核,授予Ⅱ类学分。如需授予Ⅰ类学分,则必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 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类别 | 计分方法 主讲人 学员 | 学分类别 | |
国家级 |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项目 |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 Ⅰ类 |
省级 |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8小时
| Ⅰ类
|
市级 |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1学分/1学时 1学分/5学时 | Ⅱ类 |
2、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 论文摘要 | 会议列题或无论文参会 | 学分类别 |
国际会议 全国会议 全省会议 地市级会议 |
6 5
2 1 | 1 1 1 1 | Ⅰ类 Ⅰ类 Ⅰ类 Ⅱ类 |
注:需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如会议通知、宣读证书、论文汇编等。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按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
国际学术会议:指由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国家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由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召集的全国妇产科学术交流会。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由广东医学会召集的各学科专业学术会议。
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由深圳医学会召集的各学科专业学术会议。
3、学术论文
类别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学分类别 |
国际刊物 国家级期刊 省级期刊 市级期刊 | 10 9 8 7 6
6 5 4 3 2 3 2 1 |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
注:按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一级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主办的学报。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如达不到上述“论文”的要求,可按每2000字授予Ⅱ类学分1分计。
4、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学分类别 |
国家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部、省级课题(卫生部科研及青年基金、省自然基金、省科委课题等) 厅(市级)课题 区科技局、市属单位课题 | 7 6 5 4 3 5 4 3 2 1
4 3 2 1 2 1 | Ⅰ类 Ⅰ类
Ⅱ类 Ⅱ类 |
5、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 获奖者排序 等级 1 2 3 4 5 | 学分类别 |
国家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三等 11 10 9 8 7 四等 9 8 7 6 5 | Ⅰ类 |
省、部级奖(卫生部科技进步奖、卫生部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科技进步奖) | 一等 12 11 10 9 6 二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 | Ⅰ类 |
国家专利 | 5 | Ⅰ类 |
厅(市)级奖 | 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三等 4 3 2 1 | Ⅱ类 |
区科技局、市属单位奖 | 一等 3 2 1 二等 2 1 | Ⅱ类 |
注:同一项目获几项科技成果奖时,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Ⅱ类学分)
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高限授予25学分。
7、论著、教材(Ⅱ类学分)
论著、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物每1500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1小时授予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2)、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3)、自学(Ⅱ类学分)
卫生技术人员自学本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须由本人拟出自学计划,经科室领导审核同意,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综述、自学笔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限授予5学分。参加自学考试属学历教育,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予授分。
- 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参加国家及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统一发放相应的学分证明,内容包括参加者姓名、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学分数等,并需由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主办单位签章。
(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各单位职能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授分标准授分,发放统一的学分证或登记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上,并签章。
(三)、学分登记、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市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由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医学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