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2018-04-25

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20167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安全性,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学科、方向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核准,具体招生学科、方向详见当年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 博士生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四种。

(一)普通招考是指我校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一入学考试,对通过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进行复试,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申请-考核”制是指我校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申请材料审查,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三)硕博连读是指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并实行硕博连读制度的学科专业内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硕博连读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通过博士生资格考

试,经研究生院批准进入攻读博士学位阶段的招生方式。

(四)直接攻博是指部分学科和专业选拔具有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第五条 通过普通招考、“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的博士阶段基本修业年限为3至4年,通过直接攻博招收的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研究生院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博士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招生院系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第九条 招生院系的研究生办公室(科),负责本单位博士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类别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向招生院系下达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博士生招生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含国家专项计划)及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第十二条 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规定须将人事档案迁移来我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十三条 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除外)博士生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学校,在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十四条 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博士生,有关人事档案及就业等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身心健康;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有2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四)临床医学专业(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对考生的其他要求详见当年的招生章程。

(五)“申请-考核”制对考生的其他要求详见相关院系当年的招生简章;以硕博连读或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报名条件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报名,具体办法见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章程。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普通招考的考试

(一)由学校统一组织入学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2门业务课,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入学考试时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具体时间见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章程。

(二)入学考试分数基本要求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报名考试情况及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招生院系对达到入学考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进行复试。

(三)复试工作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施行。招生院系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提前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制的考核

(一)由招生院系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由外国语、2门业务课及综合能力等4项考核科目构成。其中,外国语及2门业务课考核科目的考核成绩满分值各为100分,具体考核形式、内容及时长由招生院系

自行确定。综合能力考核科目满分值不低于300分,具体由招生院系自行确定,考核形式为面试。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的考核根据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直接攻博的考核根据《中山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调  剂

第二十一条 普通招考合格生源不足的导师,可以在同一学科方向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复试。报考不同学科方向之间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剂复试。确因学科交叉或学科融合需要的,须由拟接收导师提交调剂考生的书面申请,介绍拟接收考生硕士期间的专业背景以及硕士论文的研究课题与本人所从事课题研究的关联性,并经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调剂复试。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申请-考核”制招生的院系,不同学科方向的考生调剂申请由本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如院系招生计划未完全使用,可接受原报读我校其他院系

考生的调剂申请。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资料审核并参加综合考核。

第七章 破  格

第二十三条 对普通招考入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我校复试基本要求,其他各门业务课成绩均达到复试要求,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突出,科研成果显著,显示出较好的培养前途的考生,可作为专业特优生申请破格复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业特优破格复试,须由拟接收的博士生导师提出破格申请,经我校3名本专业的教授(其中1名应是报考导师)推荐,报考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申请破格考生的资料和专家意见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上进行公示,接受评议和监督。经公示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讨论审批,符合条件者,方可破格复试。

第二十五条 实行“申请-考核”制招生的院系,不接受破格录取申请。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系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招生院系要综合考虑考生的考试或考核成绩,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以及接收导师的科研需求与配套投入能力,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八条 拟录取的定向就业博士生在录取前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普通招考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政审不合格;

(三)体检不合格;

(四)提供不实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招生导师、院系及研究生院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三十一条 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原则上将被取消录取、入学资格。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 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博士生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生院系须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或学科、方向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或综合考核的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所有科目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及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报名、考试或考核,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博士生的管理办法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