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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的后果有多严重?

2024-03-22

 

    医疗健康如同阳光、空气般至关重要,而医疗腐败却犹如一条隐藏在暗处的毒蛇,时刻准备着对公平正义发起攻击。其涉及的领域之广,仿佛一张巨大的网,将药品采购、医疗服务、医疗保险等各个环节紧紧捆绑在一起。今天,中七纪检君结合具体案例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如何定性,和全体员工一起加以探讨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纪法意识,提升“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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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夏某,A市公立医院某病区主任,负责该病区的全面工作。2017年至2021年,夏某多次接受药品经销商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病区医生选用指定种类药品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代理的药品在其病区的使用量,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共计87万余元,用于夏某个人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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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夏某利用其病区主任对所在病区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等人回扣87万余元,并用于其个人开支,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

    邓某,B市公立医院麻醉科主任。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在担任麻醉科主任期间,与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商议并决定麻醉科使用三人供应的药品,并以三人供应给麻醉科的六种药品使用量收取回扣,为李某、孙某和陈某谋取利益。其间,邓某安排麻醉科医生周某等人收取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三人回扣款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用于该科室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此外,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还利用其担任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提升药品使用量等方面为药品经销商钱某谋取利益,收受钱某给予的回扣共计38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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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邓某利用其科室主任对科室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代表麻醉科与药品经销商约定回扣事宜,安排科室医生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并用于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发放,麻醉科构成单位受贿罪,邓某作为该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受贿罪承担刑事责任。邓某利用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利益,个人私下收取钱某回扣3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邓某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三

    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分别为C大学D医院(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2015年至2016年,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利用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E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肖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各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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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三人均利用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E公司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肖某回扣45万元,三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

01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02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索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03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普通医生行使开处方和选用医药产品的职权,虽然是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不具有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监督、管理等职权内容,并非从事公务。从上述刑法对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是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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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我院广大医务工作者,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整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努力践行“医德医风最好”的医院目标。

 

END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初审、编辑|臧卢璐

审核|王学军

审核发布|游展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