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某公立医院科室主任。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科室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面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为感谢甲某的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时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甲某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医务人员收受“讲课费”是正常兼职行为,不构成违纪违法;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是违反行业规范的违纪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财物,并为对方谋利,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释纪说法
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在主观上有行受贿的故意。医药公司销售代表为与作为科室主任的甲某搞好关系,会前往医院拜访甲某,在拜访时则都会告知甲某其正在代理某种药品,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请托甲某在科室里多使用该药品,并为甲某安排“讲课”,甲某则一般会表示知道了。可见,双方对于将“讲课费”作为甲某提高药品使用量的答谢有着共同的明知与故意。
第二,甲某在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劳动。虽然双方都称是“讲课”,但根据双方所述,所谓的讲课只是走个过场、一个幌子,有的是对方提供PPT让甲某在科室内或对方公司讲课系统内读一下,有的是甲某登录下系统内挂满时长,甚至有的是医药代表一手操作,根本不需要甲某出面等,这其中甲某并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甲某不需要结合其专业技术所长事先准备相应内容,也不需要真正的提供讲课服务,讲课费并不是其劳务的对价,而是其作为室主任权力的对价。
第三,客观上甲某确有为对方谋利。根据甲某所述,其作为科室主任,在科室里对门诊病人在相类似药效的药品中多选用哪一种药具有话语权,同时甲某作为主任,其有权向科室内的医生对住院病人所出具的药方提出建议,医药销售代表们正是看中了甲某手中的这一权力。而在事实上,现有证据可以表明,甲某在收受对方的“讲课费”后,在整个科室的用药量上也的确或多或少的为对方谋取了利益,甲某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
综上,甲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执纪者说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实务中,常见药企邀请医务人员授课,并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的情形,因“讲课费”在形式上具有劳务报酬的属性,收取“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但不论该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都不应被倡导,医务人员应严守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好与药企、药代的交往界限。
今天,中七纪检君结合相关部门法规,为大家梳理了关于“讲课费”的几项注意要点:
“六个YES”
01
合规的会议举办方与活动: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正规机构,并且学术活动需要合规合法举办,能够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02
合理合规的酬劳发放:会议举办方在发放酬劳时,必须确保合理、合规且合法。
03
履行审批手续:医务人员在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完成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审批手续。
04
客观公正的讲课内容:讲课内容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并有相应的科学证据支持。
05
符合规定的接待安排:交通、住宿、用餐等接待安排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管理规定。
06
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学术讲课活动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个NO”
01
禁止直接接受企业酬劳与财物:严禁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的讲课费、贵重礼品等财物。
02
禁止接受不当利益:严禁以虚假理由接受讲课酬劳或接受超标准的利益输送。
03
禁止影响正常工作:参与学术讲课不应影响医务人员的正常业务工作。
04
禁止商业挂钩:严禁将学术讲课与医药产品的引进、使用、推介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05
禁止接受不当安排:学术讲课期间,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财物或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
06
禁止不当报销:严禁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希望我院广大医务工作者,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整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继续弘扬“践行职责、恪守医德、廉洁行医”精神。
END
来源|南湖清风、舟医清风、赛柏蓝公众号
初审、编辑|臧卢璐
审核|王学军
审核发布|游展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