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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七院采购处罚决定书

2020-06-28

当事人:东莞市清溪潮鸿盛钢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黄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DTQ46D

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杨梅岗村小组石田路

东莞市清溪潮鸿盛钢材经营部(下面简称“潮鸿盛营业部”)参加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组织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YK-HW-2019046)的采购招投标活动。该项目于201911月,通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最终确定潮鸿盛营业部为中标供应商。

在合同拟签订期间,潮鸿盛营业部因成本问题多次提出要与我院进行协商,一再降低商务承诺标准,以此推迟签订合同。截止今日,该项目还未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综上,潮鸿盛营业部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本院决定将潮鸿盛营业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两年内禁止参与中山七院院内采购活动的处罚

潮鸿盛营业部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我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复议联系电话:0755-81206230  纪委监督电话: 0755-8120612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2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