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山七院紧急医学救援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项目编号:2026ZZB032)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公告及附件获取竞价文件,并于 2026年6月22日8:30(北京时间)前提交应答文件。本项目成交方法采用最低价法。
一、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支付上限(元) |
1 | 2026中山七院紧急医学救援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 2026中山七院紧急医学救援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数约117人) | 1 | 项 | 78480 |
本项目预算78480元,投标总价不可超过预算限额,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注:以上请各投标人按货物清单报价,并统计出合计总价(少报、多报或未按顺序报价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二、★技术需求(“★”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投标)
序号 | 项目内容(责任概述) |
1 | 意外身故: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每人保险金额100万 |
2 | 意外残疾: 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保险金额给付每人保险金额100万 |
3 | 意外医疗: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约定每次免赔额为100元及以下,给付比例100%,上限不低于5万元 |
4 | 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住院,每天补贴不少于100元,每次以90天为限,每年以180天为限 |
5 | 猝死:被保险人自突发急性症状出现之日起24小时内(含24小时)因该症状直接导致身故的,约定按50万元猝死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
保障范围:本保险项下保障责任需涵盖被保险人员执行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医疗保障及相关外出任务的全过程(含往返途中及任务期间),不受其日常工作岗位或常规工作地点限制。凡因前述任务直接导致的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均属本保险赔付范围。
理赔时效: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材料齐全的理赔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结论。对于情形复杂的理赔案件,应在《保险法》规定的30日内完成核定。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法人单位或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3.投标人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不围标、不串标(由供应商在《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承诺函》需包含上述几条)。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标和分标。
四、评标定标方法
本项目成交方法采用最低价法,完全满足公开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上最低报价的1家为中标供应商。当最低报价出现有二家或以上供应商时,由采购人自主选择1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如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按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依次选择下一家中标候选供应商替代原中标供应商。
五、★商务需求(“★”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投标)
(一)服务期: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按年度(12个月)付费后,付费次日前生成保单,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合同签订后转账成功日起)。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服务对象: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紧急医学救援队成员(约117人)。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78480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投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各项服务内容报出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本、法定税费、企业利润等)。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参保人数乘以中标单价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
3.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5.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6.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7.投标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8.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四)付款方式:
1.该项目支付上限为78480元,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参保人数乘以中标单价计算。
2.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相关合法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付款,付款次日前保险服务生效(生成保单)。
(五)售后服务要求:
1.投保成功后,中标供应商短信通知被保险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人员(约117人)有关保险内容及权利。
2.允许服务期间内,因采购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人员调整提出被保险人员变更。采购人告知人员调整日起,中标供应商须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保险人调整。
(六)违约责任:
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偿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总款价。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所供服务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价表(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5、供应商简介及联系方式(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6、技术条款偏离情况表(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7、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表(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
8、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本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本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公司不围标、不串标。(格式自拟)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22日8:30。
上述资料(一正二副)装订成册后,用文件袋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后投递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109办公室
联系人:向老师 0755-81206234
七、开标时间及地址:
2026年6月22日,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投标人无需到场)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报名如不足3家,采购人可延长报名时间、依法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2、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行政楼。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向老师
电话:0755-81206234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