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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七院采购处罚决定书

2020-05-11

 

当事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参加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组织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2019年日用物资供应商遴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YK-HW-2019019)的采购招投标活动,为中标供应商之一,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9.99万元。

本项目完成采购结果公示以后,双方于2019923日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我院曾两次向天虹公司下达供货通知,按采购合同第五条,乙方需保证单次下单后72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但实际送货都出现逾期供货的情况(部分物资送货时间超期达1个月以上)。

综上,天虹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的情况。本院就上述问题去函天虹公司。天虹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了申辩并要求协商延长供货期限。经研究,本院认为天虹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及要求延长供货期限不合理。根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项、《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2019年日用物资供应商遴选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第六条第6.2.5项及第九条第9.2项,本院决定将天虹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      罚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二、      中止本项目的采购合同;

三、      两年内禁止参与中山七院院内采购活动。

天虹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我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复议联系电话:075581206230  纪委监督电话: 0755-8120612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20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