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参加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组织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2019年日用物资供应商遴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YK-HW-2019019)的采购招投标活动,为中标供应商之一,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9.99万元。
本项目完成采购结果公示以后,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我院曾两次向天虹公司下达供货通知,按采购合同第五条,乙方需保证单次下单后72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但实际送货都出现逾期供货的情况(部分物资送货时间超期达1个月以上)。
综上,天虹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的情况。本院就上述问题去函天虹公司。天虹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了申辩并要求协商延长供货期限。经研究,本院认为天虹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及要求延长供货期限不合理。根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项、《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2019年日用物资供应商遴选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第六条第6.2.5项及第九条第9.2项,本院决定将天虹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 罚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二、 中止本项目的采购合同;
三、 两年内禁止参与中山七院院内采购活动。
天虹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我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复议联系电话:075581206230 纪委监督电话: :0755-8120612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2020年5月11日